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從業管理的通知
發表日期:2018-3-13瀏覽次數:1804
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從業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省內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從業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代理機構,深化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推動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現將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8〕2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有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清理已登記的代理機構以及外省備案的代理機構
依據財政部新的《辦法》規定,省財政廳將會同設區市的財政部門組織對轄區內所有代理機構(含外省備案的代理機構)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名錄登記管理,明確社會信用代碼是代理機構的唯一標識,對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分支機構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總公司已完成名錄登記的,分公司不再單獨列示。代理機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江蘇分網登記錄入的專職人員名單,須有3名以上參加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設區市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或培訓證明。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代理機構應與專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專職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2018年5月1日起,省財政廳將登記信息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代理機構從名錄中暫時移出,并暫停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待其登記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復。
二、明確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省內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后在江蘇省政府采購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專職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有3名以上參加政府采購專業培訓等證明;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注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外省代理機構在江蘇省內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在江蘇省財政廳備案,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明。代理機構應有有效的政府采購代理資格,且在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庫中完成名錄登記,提供截圖證明;
(二)具備固定的開評標營業場所。在我省開展代理業務應具備固定的營業場所、開評標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可提供相應的照片、圖片等材料。
(三)專職人員相關證書證件。代理機構應提供專職人員的名單、相關證書、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以及符合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證明等;
(四)總公司授權書。外省代理機構在江蘇省境內開展政府采購業務必須得到總公司的授權,提供總公司授權書;
(五)承諾書。代理機構應出具承諾:最近三年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在江蘇省境內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時,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及江蘇省有關政府采購相關政策規定。
三、規范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及時參加省財政廳或設區市財政局組織的專業培訓,專職從業人員三年內至少參加過一次上述部門組織的培訓。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管理,規范代理機構操作行為,強化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加強誠信體系建設,落實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處理處罰規定,定期對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開展專項檢查,組織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指導,促進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
附件:1.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