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招標辦關于印發《江蘇省工程招標代理機 構動態考評 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發表日期:2018-8-16瀏覽次數:2061
江蘇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動態
考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行為,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推進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態考評管理是指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參加活動、日常行為、業務知識等進行評分、發布及差別化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全省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管理,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管理辦法;
(二)負責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管理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對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差別化監管;
(三)制定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標準,建立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信息庫;
(四)建立招標代理業務知識考試題庫,并對題庫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
(五)負責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信息的審核與發布。
第五條各設區市、縣(市、區)招投標監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動態考評管理,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日常考評,并收集、核實、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參加活動、業務知識考核、信息填報質量抽查等活動中的相關信息;
(三)根據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
(四)各設區市招投標監管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注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知識考核。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標準統一的原則。
第七條“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http://www.jszb.com.cn)是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信息的統一發布平臺,同時同步在各設區市、縣(市、區)招投標監管機構網站或相應服務平臺發布。
第二章 動態考評信息的獲取
第八條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評價內容包括以下七個方面:辦公場所、從業人員、參加活動、代理日常行為、業務知識考核、信息填報質量和上一年度動態考評結果。
第九條“辦公場所”是指招標代理機構辦公場所的面積,相關信息從“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代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代理管理系統”)中獲取。
第十條“從業人員”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數量和等級等情況,相關信息從代理管理系統中獲取。
第十一條“參加活動”是指招標代理機構響應招投標監管機構組織的學習、交流、會議或開展的其他活動情況;由招投標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采集,在代理管理系統中填報。
第十二條“代理日常行為”包含“業務缺陷”和“失信行為”。“業務缺陷”指招標代理機構日常代理行為中出現的工作失誤等,從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中獲取;“失信行為”指招標代理機構日常代理行為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采集,在代理管理系統中填報。
第十三條 “業務知識考核”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業務知識考核情況,從“代理管理系統”考試模塊中獲取。
第十四條 “信息填報質量”是指各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管理系統中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由各市、縣(市、區)招投標監管機構,在每考核年度內,隨機抽取不少于所轄地區招標代理機構總數30%的單位,進行抽查核實,相關情況在代理管理系統中填報;
同時,各招投標監管機構對收到的關于招標代理機構上報信息質量的舉報或投訴要及時組織核實;對抽查、核實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行為除在代理管理系統中扣分外還要進行通報批評。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也可在每考核年度內對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填報信息質量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上一年度動態考評結果”是指招標代理機構上一年度動態考評累計扣分的百分之五(以上一年度最后一天的數值計算),從“代理管理系統”中獲取。
第三章 考評與管理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的考核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每個招標代理機構的起始分值為90分。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均須進行動態考評。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評分標準按照《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評分標準》(附件一)、《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業務缺陷扣分標準》(附件二)、《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行為》(附件三)實施。其中,當年度的業務知識考核結果記入下一年度的“業務知識考核”扣分;當年的動態考評累計扣分的百分之五,計入下一年度的“上一年度動態考評結果”。
第十八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日常行為考評扣分在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上操作,并實時通過短信告知招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組組長。招標代理機構對扣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扣分之日起7日內通過“代理管理系統”向實施扣分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提出申訴,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維持扣分結果的,扣分時間從被扣分之日算起;同意扣分申訴的,寫明同意的理由,并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方可撤銷相應扣分;申訴結果將以短信告知招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組組長。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申訴,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作出答復;逾期未受理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第二次提請申訴(已經做出答復的不能再次提請申訴),5日內招投標監管機構仍然未受理的,招標代理機構的扣分自動撤銷。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將在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上開發自動通報模塊,對不及時受理申訴的招投標監管機構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得分,實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對外公布,同時公布排名和完成的相應業績。
招標代理機構的排名按照企業注冊所在地設區市劃分,排名方式分為三種:一是僅對代理項目的標段數大于設區市所有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項目標段數平均值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動態考評得分從高到低排序進行排名。二是對代理項目的中標價高于設區市所有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項目中標價平均值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動態考評得分從高到低排序進行排名。三是對所有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動態考評得分從高到低排序進行排名,其中得分相同的單位按照代理標段數從多到少排序。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評分從其登記進入代理管理系統的第二天開始計取。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招投標監管機構每年第四季度負責組織開展一次本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知識考核,考核在“代理管理系統”中的“業務考試”模塊中完成,計算機隨機出題,閉卷考試。
第二十三條新進“代理管理系統”的招標代理機構或分公司,在進入“代理管理系統”30日內需申請參加一次業務知識考核(從業前業務考核),以獲得業務知識考核得分,計入當年“業務知識考核”考評,未參加考核者此項分為零;同時,還需參加年度業務知識考核,成績計入下一年度“業務知識考核”考評;在設區市組織年度業務知識考核期間進入“代理管理系統”的招標代理機構或分公司,可不再進行從業前業務考核。
從業人員通過業務知識考核的均可以從系統中打印出業務知識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外省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設立分公司的,動態考評以分公司為單位,由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市招投標監管機構比照轄區內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考評管理。
省內招標代理機構在省內設立分公司的,所有分公司扣分和業績記入總公司,同時,各分公司的動態考評還需納入分公司注冊地設區市招標代理機構的考評和排序。
第二十五條 外省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我省單項承接招標代理業務(不設分公司)的,首次進入“代理管理系統”填報信息30日內,項目組成員需參加一次業務知識考核,計入當年度的業務知識考核得分,之后跨年度承接新的代理業務的,項目組成員需在項目所在地參加當地的年度業務知識考核,以獲得新的業務知識考核得分。
進入我省單項承接業務的外省招標代理機構,只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實時公布代理日常行為扣分、業務知識考核扣分和完成的相應代理業績,且上述數據不分年度,一直累加。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發生失信行為的(具體見附件三),處理措施如下:
(一)對一般失信行為每次扣2分。
(二)對較重失信行為除每次扣10分外,同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公示1個月,并在公示期間暫停全省范圍內承接國有資金項目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三)對嚴重失信行為除每次扣20分外,同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公示3個月,并在公示期間暫停全省范圍內承接國有資金項目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日常行為考評的分值除實時予以公布外,還應依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建規字[2017]1號)實施以下管理:
(一)對日常行為考評累計扣分達8分的招標代理機構,所轄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約談其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同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公示2個月,公示期間暫停全省范圍內承接國有資金項目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二)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個人日常行為考評扣分累計達3分的,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公示2個月,公示期間暫停全省范圍內承接國有資金項目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第二十八條 被暫停承接國有資金項目招標代理業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其所設立的分公司同時暫停承接國有資金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第二十九條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根據動態考評情況對招標代理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作為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依據之一;
(二)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在評標辦法中可作為信用評價加分依據;
(三)對平均分以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加強教育、管理和檢查;
(四)對發生過較重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予以公示、通報并限制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招標代理機構對動態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考評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提出復核和更正。
第三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行為》(附件三)將根據省住建廳工程建設行業失信行為規范適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8年 10月1 日起實施。
附件一:《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評分標準》
附件二:《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日常業務缺陷扣分標準》
附件三:《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行為》
附件一:
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評分標準
序號 |
評價內容 |
評分標準 |
備注 |
|
1 |
辦公場所 |
招標代理機構具有固定辦公場所且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加4分。(辦公面積的數值,要求按照系統中上傳的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掃描件上標注的面積填寫。) |
加分項 |
|
2 |
從業人員 |
具有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的人員(二級建造師除外),加1分/人,具有二級建造師執業注冊資格的人員,加0.5分/人;不能重復計分,最多加6分 |
加分項 |
|
3 |
參加活動 |
未按要求響應招投標監管機構組織的學習、交流、會議、報送年報或開展的其他活動情況,扣0.5分/次。 |
扣分項 |
|
4 |
日常代理行為 |
業務缺陷 |
按照附件二在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中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日常工作缺陷扣分,扣0.1-0.5分/次。 |
扣分項 |
失信行為 |
按照附件三在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中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扣分。嚴重失信行為的扣20分/次,較重失信行為的扣10分/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扣2分/次。 |
扣分項 |
||
5 |
業務知識考核 |
各招標代理機構在庫從業人員中,凡是當年度做過代理組項目成員的,均需參加年度業務知識考核;如果全年項目組成員人數不足5人的,需補充其他人員參加業務知識考核(即參加業務知識考核人數應≧5人)。缺考或考核未通過考核的扣1分/人。 |
扣分項 |
|
6 |
信息填報質量 |
報送信息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扣2分;報送信息不準確的,扣1分。 |
扣分項 |
|
7 |
上一年度動態考評結果 |
上一年度的動態考評扣分*5% |
扣分項 |
備注:總公司、分公司均適用此評分標準。
附件二: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業務缺陷扣分標準
招標階段 |
序號 |
業務考核扣分示例 |
扣分 |
所有階段 |
1 |
招標代理機構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修改的 |
0.1 |
2 |
項目代理業務操作時,代理人員未佩戴工作牌等身份標識的 |
0.1 |
|
3 |
項目代理業務操作時代理人員與備案的項目組人員不一致的 |
0.3 |
|
4 |
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的;或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投訴的;或未協助招標人及時、認真處理異議的;或未協助招投標監管機構及時、認真處理投訴的 |
0.5 |
|
5 |
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收取招標文件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
0.5 |
|
|
6 |
所有違反關于招標人的相關規定的 |
0.1-0.5 |
代理合同 備案 |
7 |
招標代理委托合同內容填寫不完整的 |
0.2 |
初步發包 方案 |
8 |
工程規模、投資總額、發包內容、合同估算價等關鍵內容未填寫或填寫錯誤的 |
0.2 |
公告發布 |
9 |
公告發布前,招標代理機構未進行標前現場勘查的 |
0.2 |
10 |
工程名稱、標段名稱、招標內容等關鍵內容填寫錯誤;或公告內容不全的 |
0.3 |
|
11 |
公告內容前后矛盾導致歧義;或存在違法違規條款的 |
0.5 |
|
資格預審 |
12 |
未按規定組織資格預審的 |
0.5 |
13 |
資格預審結果未按規定公示的 |
0.5 |
|
招標文件 備案 |
14 |
由于招標代理機構的原因,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備案不及時;或招標控制價未按規定時間發布的 |
0.2 |
15 |
對標準(示范)招標文件的固定條款修改在備案時不事先作出說明的 |
0.5 |
|
16 |
招標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存在前后內容不一致、條款相互矛盾,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條款的 |
0.5 |
|
17 |
招標文件中資格審查條件、評標辦法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發出的招標文件與備案的招標文件不一致的 |
0.5 |
|
18 |
編制的清單有漏量、漏項的 |
0.1/條 |
|
開標 |
19 |
代理人員未在開標前15分鐘進入開標室做好開標前準備工作的 |
0.1 |
20 |
代理項目組組長沒有到場組織開標活動的 |
0.3 |
|
21 |
代理人員沒有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電子招投標不適用);開標記錄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 |
0.2 |
|
評標 |
22 |
招標人評委未按規定備案的 |
0.1 |
23 |
未按要求進行招標人評標前準備工作的 |
0.5 |
|
24 |
評標結果資料收集整理不齊全的 |
0.3 |
|
中標 |
25 |
未按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情況、評標結果及擬定中標人名稱的 |
0.2 |
26 |
未按規定發布中標人公告的 |
0.2 |
|
27 |
由招標代理機構辦理的中標通知書內容與評標結果不一致的 |
0.5 |
|
招標投標書面情況報告 |
28 |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不及時;或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
0.3 |
注:
2.“招標代理機構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指的是:監管機構對備案的材料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的內容。若監管機構對備案的同一份材料不是一次性告知應當修改內容的,只能按退回一次情況扣分,不得反復扣分。 3.此表所列均是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行為。 |
|
附件三: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行為
序號 |
失信行為 |
法規依據 |
處理種類和幅度 |
嚴重程度分類 |
1 |
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或處五萬元以上罰款的 |
嚴重 |
2 |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或處五萬元以上罰款的 |
嚴重 |
3 |
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 |
《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第(二)項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第五十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檢測單位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的,或沒收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下的 |
較重 |
處二萬元以上罰款的,或沒收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
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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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第十六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政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三)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的。 |
警告 |
一般 |
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
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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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終止招標的,未及時通知相關人或退還所收取費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 |
一般 |
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 |
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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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
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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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30號)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
責令改正 |
一般 |
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的 |
較重 |
|||
處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
嚴重 |
|||
7 |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責令改正 |
一般 |
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的 |
較重 |
|||
處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
嚴重 |
|||
8 |
未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招標公告;或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
責令改正 |
一般 |
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的 |
較重 |
|||
處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
嚴重 |
|||
9 |
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責令改正 |
一般 |
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的 |
較重 |
|||
處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
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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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不符合法定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
責令改正,重新評審 |
一般 |
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的 |
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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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
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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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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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2 |
未按規定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十六條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關于明確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標工作中招標文件發售費用標準的通知》(蘇建招[2012]191號) 第1條 采用全程電子化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發售價格按每本不超過300元收取,包括電子招標文件編制以及相關軟件使用、維護、升級等費用。 第2條 暫時使用同一家工具和平臺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發售價格250元本,工具軟件和平臺軟件使用和維護費合 計不得超過150元/本。 第3條 非電子化招標中招標文件發售費用標準調整為:標段估算價1000萬元以內項目最高不超過300元;標段估算價1000萬元以上項目最高不超過500元。其中使用網上遠程異地評標的工程項目,電子化招投標工具軟件、評標軟件、專用光盤(含經濟標、技術標等)使用和維護等費用合計,每次投標不超過50元,包含在招標文件發售費用中,由軟件開發商收取。 |
責令改正 |
一般 |
13 |
未按規定依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 |
《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 工程項目發包,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政府有關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場集中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實施監督。 |
責令改正,或通報批評 |
較重 |
14 |
公告內容不真實、不完整 |
《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 第六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
責令改正 |
一般 |
15 |
未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預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
責令改正 |
一般 |
16 |
在確定中標人15日內,未提交書面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
責令改正 |
一般 |
17 |
未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
責令改正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