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常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表日期:2018-7-17瀏覽次數: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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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常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的通知 | ||
各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勘察設計企業、市各審圖機構: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常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常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常州市城鄉建設局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常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勘察(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測量,以下統稱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 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四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采用勘察設計方案招標或者勘察設計團隊招標。 勘察設計方案招標,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提交的技術方案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方案設計招標、方案與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一般采用勘察設計方案招標,技術復雜的勘察招標也可以采用勘察設計方案招標。 勘察設計團隊招標,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派勘察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勘察招標、施工圖設計招標一般采用勘察設計團隊招標,技術簡單的方案與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也可以采用勘察設計團隊招標。 第五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勘察、設計分別招標,確需將勘察、設計一并招標的,應當允許聯合體投標。 設計招標時招標人一般應當將方案與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并與中標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簽訂包括方案與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將方案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分別招標的,應當在方案設計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并支付中標單位方案設計費,金額不宜低于該項目總設計費的百分之三十。 鼓勵房屋建筑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直接分包。 第六條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建設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大型工程,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也可以直接發包給以相應專業的院士、住房城鄉建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命名的設計大師為主創設計師的設計單位。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勘察設計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工程經濟技術要求及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 (三)項目有關基礎資料; (四)招標內容及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深度要求; (五)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六)招標文件答疑、現場踏勘安排; (七)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文件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投標報價要求、勘察設計費用支付方式及對未中標人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準。 第九條 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不提供技術方案的勘察設計團隊招標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一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招標項目所必需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其本國注冊登記,從事建筑、工程服務的國外設計企業參加投標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市場準入承諾以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的管理規定。 投標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勘察設計估算費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十四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十五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 第十六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以自己名義,或者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個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實行電子招投標。采用勘察設計方案招標的,技術方案評審應當采用暗標,設置答辯環節的答辯時亦應采用暗標方式評審,具體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主導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相應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建設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大型工程,因評標專家庫沒有相應專業庫,或者評標專家庫現有專家難以勝任該項評標工作的,經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招標人可以直接邀請評標專家。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評標一般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 采用勘察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重點對投標人提交的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同時結合投標人的裝備、信用、價格及擬派設計團隊的人員、業績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確定中標人。投標人須提供詳細的技術方案,包括設計招標的設計方案、勘察招標的勘察綱要等。 采用勘察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重點對擬派勘察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包括人員、業績等,同時結合投標人的裝備、信用和價格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確定中標人。投標人不提供技術方案或僅提供簡單的技術方案,如設計招標的設計構思、勘察招標的勘察方案等。 評標標準中的價格所占權重,采用勘察設計方案招標的項目不應超過百分之十,采用勘察設計團隊招標的項目不應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二條 采用勘察設計方案招標的,可以采用分階段評標。 分階段評標是指第一階段對所有投標人的技術方案進行評審,推薦出三至五個候選人,第二階段僅對該三至五個候選人的人員、業績、裝備、信用和價格進行評審,根據兩階段的總得分,最終確定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標人可以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 (一)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招標; (二)省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規定可以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其他項目。 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向招標人推薦一定數量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和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結合項目規模、技術難度等因素,按照規定的決策程序,擇優確定中標人。 招標文件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方法、數量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中標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實施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的異議和投訴處理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和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溧陽市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建設局和常州市監察局2010年1月11日下發的《常州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投標實施辦法》(常建規〔2010〕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