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物價局文件蘇價服[20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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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計委關于
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省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整頓和規范招投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2002]520號)精神,對招投標收費的有關問題一并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招投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招投標收費的政策、原則及相應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部分收費項目的授權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原則和浮動幅度制定具體標準。
二、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招投標的收費項目分為:標書工本費、招標代理費〔中標服務費)、招投標市場收費以及向投標人收取的投標保證金。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三、招投標收費為經營性收費,收費標準的確定既要有利于招投標事業的發展,也要兼顧投標人的實際負擔,收費標準的確定原則為:
按照制作標書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除以可能發售標書的數量、不以營利為目的制定。省以上有關部門有規定標準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每本標書一般不超過800元,特殊情況下確需超過的應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核。
招標代理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招標代理收費由委托人承擔,具體標準見國家計委文件。對于機電設備的收費暫由中標人付費,從2004年1月1日起統一實行委托人付費。
招投標市場〔或交易中心)的收費,按照保本微利原則,根據交易市場〔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務,由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逐項核定收費標準。
向投標人收取的投標保證金按照合理、適度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服務類型和預計中標金額的高低核定標準。省以上有關部門專項有規定標準的按規定;沒有規定的其標準不超過標的額的2%.并應當于定標之日起?日內退還未中標人,對于中標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可立即退還或相應沖抵工程款、貨款、服務費等。
四、切實加強對招投標市場收費的監督。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執行。過去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已制定的有關招投標收費,在新規定出臺前仍按原規定執行,各市制定的與省制定的標準不符的應立即停止執行;各業務主管部門及單位自行制定的招投標收費須履行報批手續。對于2002年?月1日后政府部門收取的招投標行政性收費一律要退還給招標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市場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